2024年12月4日,江西監管局發布批復稱,《關于對樂志平同志擬任江西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予以任職資格審查的請示》(江銀發〔2024〕561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樂志平江西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江西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江西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江西銀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