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實施)收養編最新版全文是什么
第五章??收???養
靠前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靠前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靠前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靠前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靠前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靠前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靠前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靠前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靠前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靠前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靠前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靠前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靠前千零九十八條靠前項規定的限制。
靠前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靠前千零九十八條靠前項規定的限制。
靠前千一百零一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靠前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靠前千一百零三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靠前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靠前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靠前千零九十八條和靠前千一百條靠前款規定的限制。
靠前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靠前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收養公證的,應當**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靠前千一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戶口登記。
靠前千一百零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靠前千一百零八條??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靠前千一百零九條??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靠前千一百一十條??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節??收養的效力
靠前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靠前千一百一十二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靠前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靠前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靠前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靠前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靠前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靠前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靠前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屬于一種與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都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遇到此類民事***,收養關系當事人首先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新版有一定的了解,然后在此基礎上向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咨詢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